| 2007-03-20 11:39:31
一、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
(二)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帐号,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或者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
(三)以盈利或者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四)未经允许修改、删除、增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
(五)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应当对其所有、使用和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承担相关的安全保护责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防计算机病毒、防网络入侵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所在地公安网监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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