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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安全措施
2007-03-20 11:42:35

除落实安全措施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落实以下的措施:

一、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应当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应当由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

三、安全设计方案应当报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备案。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应当由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安全检测结论应当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

六、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对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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