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12-25 17:14:05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二、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三、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检测资格。
四、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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