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广东网警->警务公开->安全专用产品管理
 
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
2003-12-25 17:53:41

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在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之前,必须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申领销售许可证,必须对其产品进行安全功能检测和认定。


    一、安全专用产品的检测   
  
(一)总体要求

1、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向经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批准的检测机构申请安全功能检测。

    2、对在国内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由其生产者负责送交检测;对境外生产在国内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由国外生产者指定的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负责送交检测。

    3、当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发生改变时,安全专用产品应当进行重新检测。

   (二)送交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时,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检测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样品;

    4、产品功能及性能的中文说明;

    5、证明产品功能及性能的有关材料;

    6、采用密码技术的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提交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7、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检测机构收到检测申请、样品及其他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说明,检测其是否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功能。

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送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备案。


    二、销售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一)办理手续、受理地点、电话:
   
北京市公安局北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接待大厅。地点位于警察博物馆(东交民巷36号)东侧。
    电话 :010-85222736  010-65203512
  
(二)受理时间:

    每周一、三上午9001130
   
(三)办结时间:

    正常情况为15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为30个工作日
  
(四)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申领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空白页可复印)

             2、申请时,提交单位办证介绍信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5、病毒防治产品须提供公安机关的备案证明                       

    6、国外产品须提交产品生产厂家授权办理申请销售许可证的委托书(原文、中文各一份)委托书式样:现委托    公司代理申请XXXX公司XX产品的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请协助办理。XXXX公司联系人、电话、邮箱地址。委托单位章(或有效签名)

7、采用密码技术的产品须提供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电话:66135522-接待处)
   
8、产品技术说明书

9、领证时,需单位领证介绍信及标记费

    10、申请材料可寄至:北京前门东大街9号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许可证受理处)收,邮编:100740

    (五)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对安全专用产品作出审核结果,特殊情况可延至三十日;经审核合格的,颁发销售许可证和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标记;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领者,并说明理由。

    (六)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安全专用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固定位置标明“销售许可”标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销售许可”标记的安全专用产品。
    
三、销售许可证管理
   
(一)销售许可证只对所申请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有效。

    (二)当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时,必须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

(三)销售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需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向有关检测中心申请产品检测。检测周期、检测费用由检测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测中心按检测程序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

2、办理延期销售许可证的单位需持办证材料到公安部指定的销售许可证办证地点办理延期手续,同时应提交销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产品功能确认报告、到期许可证、单位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产品技术说明书。


附:

检测机构的申请与批准

 

一、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以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提出承担安全专用产品检测任务的申请。

    二、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批准其承担安全专用产品检测任务。

    三、检测机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下达的检测任务;

    (二)按照标准格式填写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

    (三)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四)接受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对检测过程的监督及查阅检测机构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测试记录;

    (五)保守检测产品的技术秘密,并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

    (六)不得从事与检测产品有关的开发和对外咨询业务。

    四、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对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五、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两年后方准许重新申请承担安全专用产品的检测任务。

六、检测机构名单
  
(一)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上海市岳阳路76号、邮编:200031

电话:021-64335070021-64334877

传真:021-64333563021-64334877

网址:http://www.mctc.gov.cn

(二)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信信号检验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邮编100081

电话:010-51893362010-51849456

传真:010-51849497

网址:http://www.qts-railway.com.cn

(三)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70站(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

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C6

邮政编码:300457

电话:022-66211487022-66211488

邮箱:security@tj.cnuninet.net

网址:http://www.antivirus-china.org.cn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备案表.doc







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 2003 广东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ePRO易宝电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不得转载及建立镜像 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