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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查处垃圾电子邮件相关法律规定
2004-03-09 14:58:45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电子邮件服务单位应当落实群发服务管理制度、邮件群发限制和有害信息过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以及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或者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不得以营利或者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违者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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